房屋安全问题,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。近年来各类房屋安全事故,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,房屋安全鉴定是确保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依据,房屋责任人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,及时的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。那么普宁房屋安全鉴定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做?
(一)房屋改建,装修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,如:拆改房屋的承重柱,梁及砖墙,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,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开设洞口,改变房屋的间隔等,需做房屋安全鉴定
(二)增加房屋的荷载,如:搭建阁楼,在屋顶加建房屋,长期堆放重物,超重使用等,需做房屋安全鉴定
(三)周边建房或市政设施施工的影响,由于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,造成邻近房屋地基下陷,开裂或倾斜变形等,需做房屋安全鉴定
(四)对已出现损坏的房屋采用不当的维修处理方法。房屋出现损坏后,采用不当的维修处理方法或处理程序不当,造成房屋损害加重,危及房屋结构安全,需做房屋安全鉴定
(五)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,仍需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,
或许有很多人有疑问为什么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,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?
因为所有房屋都是按照一定年限内可能出现的较大荷载(如地震荷载、风荷载、楼面使用活荷载等,如普通建筑是按50年一遇的可能较大荷载来考虑的)和建筑材料本身的性能来进行设计建造的,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以后房屋若继续使用,较大出现的可能较大荷载会相应提高,同时承重结构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老化现象,需对房屋现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使用性进行鉴定,然后决定房屋能否继续使用,或是否需要做修缮或加固处理后再继续使用,以确保安全。
那么当房屋确认为危险房屋的,该如何处理?
(一)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的,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要求使用房屋。
(二)符合城乡规划要求,不在棚户(旧城)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,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,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。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少有居住房屋的,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,房屋经过治理后,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,并及时回迁。
(三)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,应当停止使用,整体拆除。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,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。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,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,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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